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续聘会计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
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
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限公司、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宏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份有限公司、无锡宏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的市场交易原则,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