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异议不服怎么办
对管辖异议不服的办法是上诉。
管辖权异议交一审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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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吗?
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当事人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时,必须等具备管辖权资格的法院对案件进行接手后,才能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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